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教学质量是学院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规范,树立良好校风,保证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可分为四大类,即A课堂、B考试、C教学管理、D后勤保障。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事故)。
一学年内累计两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一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两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一次一级责任事故,依次类推。
二、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异常可由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会同党委纪检委员及责任人所在处室在一周内查实(不接受任何事故发生原因的解释)并报事故裁定人(院教学委员会),请求教学事故认定。经院教学委员会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处室。
异常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名单,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行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也应列为异常责任人。
教学委员会依照《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附后)对教学异常进行认定和区分。教学事故由院教学委员会以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到场,会议方有效)的通过方式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人事处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处室存档。
三、 教学事故处分
对于构成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在所在处室范围内通报,事故认定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批准进修;对于构成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批准进修,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对于构成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入个人档案,在全院通报,事故认定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批准进修,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一学年内累计构成两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予以经济处罚。
如累计达到等同高一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以记载,不做重复处罚。
四、 申诉和仲裁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果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届时将组织院中层干部会议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诉,进行复议并做二次认定。事故者责任人若对二次认定结果仍有异意,可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再次复议申请。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后裁定事故的单位。
五、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的各类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异常,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事故等级 | 事 项 | 类 别 |
一级 |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 A1 |
2、因教职工责任,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万元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 | A2 | |
3、教师在上课时,停下正常授课做私事者。 | A3 | |
4、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未经专业主任批准由他人代课,擅自调课或停课。 | A4 | |
5、不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讲授,教学内容严重脱节。 | A5 | |
6、主考、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随意离岗,致使考场无一位监考教师。 | B1 | |
7、在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谈笑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B2 | |
8、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B3 | |
9、教职人员在非教学因素下泄露考试内容或考试时向学生暗示答案。 | B4 | |
10、批卷徇私情,收受礼物,随意加分或减分。 | B5 | |
11、试题严重出错,或未如期交试卷致使考卷未准备好,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B6 | |
12、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C1 | |
13、非客观因素,学期第二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 C2 | |
14、客观因素,教职员或管理部门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上交材料。 | C3 | |
15、非客观因素,教职员或管理部门丢失一个教学班档案。 | C4 | |
16、学术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背学术道德。 | C5 | |
17、已接上级部门事先通知,但仍未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学生参加的全国性、全省性统一考试考证延误或无法进行。 | D1 | |
18、教辅人员、实验人员误配或错配实验所用试剂,造成严重影响。 | D2 | |
二级 | 1、未经专业批准,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 A6 |
2、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 | A7 | |
3、因教职员责任,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千元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 | A8 | |
4、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实验课除外) | A9 | |
5、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作业无一次批改。 | A10 | |
6、随意修改课程表及更换上课教室而不向教务处上报,致使教室使用冲突,或影响教学检查者。 | A11 | |
7、实验实践性课程在授课时间内,教师离岗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 A12 | |
8、主考、监考人员迟到(开考未到岗)。 | B7 | |
9、主考、监考人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故意隐瞒不报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 B8 | |
10、因监考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 B9 | |
11、考试成绩上交专业或部室后,未经专业(部、室)主任批准,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B10 | |
12、非客观因素,教职员或管理部门丢失或增加个别学生考试成绩。 | C6 | |
1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 C7 | |
14、非客观因素,学期第二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15%。 | C8 | |
15、非客观因素,造成单科教材错购,需报废,价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 C9 | |
16、非校外因素或突发事故并且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停水造成上课、实验中断。 | D3 | |
17、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修,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 D4 | |
18、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课。 | D5 | |
三级 | 1、因未携带任何教案等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而影响教学,无合适教材的课程,教师未提供给学生讲义或教学大纲或未列出参考书目。 | A13 |
2、未按要求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 | A14 | |
3、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不含5分钟)。 | A15 | |
4、提早下课5分钟以内。(实验室实验课除外)。 | A16 | |
5、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等候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 A17 | |
6、教师在上课时所携手机发出响声。 | A18 | |
7、监考人员领卷迟到(考前10分钟未到领卷处领卷),主考考前15分钟未到教务处协同发卷者。 | B11 | |
8、监考收齐试卷后,擅自带卷办理其它事务而未及时上交主考者。 | B12 | |
9、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 B13 | |
10、教学管理人员延误发卷(在规定时间内,领卷者未能领到试卷)。 | C10 | |
11、非客观因素,学期第二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10%。 | C11 | |
12、因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出所用教材或自编讲义,使学生在学期第二周内未得到教材。 | C12 | |
13、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实验所用的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运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 D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