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提出的“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抓好考试管理工作”精神,切实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和考试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给予违纪或作弊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考作弊:代替别人考试和请别人代自己考试,即视为代考,代考构成事实,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考者属外单位的,要立即通知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交由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2、重复作弊:凡在学期间有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下列情形认定为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无效,必须重修该课程,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代考未遂:在开考前,代考者或被代考者主动承认错误,未构成代考事实。
2、夹带作弊: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等进考场,或者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座位上、桌子上、身体上或考场其他地方并抄袭。
3、协同作弊:学生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以现代通信工具、交换座位、试卷或草稿纸、传递纸条等与考试有关内容。
4、旁窥作弊:偷看别人答卷而改动自己的答卷。
5、场外作弊:考试过程中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三、下列情形认定为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记无效,必须重修该课程,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考场违禁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等进考场而不听劝告。
2、考生进入考场后,不按指定座位对号入座,或开考前擅自调换座位。
3、在桌椅等处或座位附近发现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而不报告。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卷。
5、考试过程中,在考室内交头接耳(交谈双方为考生)或左顾右盼或打手势不听劝阻者或有意为他人提供窥视方便。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
7、不交、带走或故意撕毁试卷。
8、提前交卷而逗留考场内,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互对答案而不听劝阻。
9、考试期间不服从监考教师监督、劝告。
四、附则
1、本规定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教务处行文公布,学生事务部备案。
3、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依照我院相关规定申诉。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旧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