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入学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招生就业处组织查阅各系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由院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并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需提交相关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予以转到适合继续学习的相关专业;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学院再行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部门规定执行学生入学电子注册制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准时返校,每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由系统一组织注册学生证。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专业请假,请假手续需经专业审核,报系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院财务处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提交《学生缴费缓交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需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当学年内交清学费。学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方有效,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它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擅离教室。自学和自习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妨碍他人。
第九条考勤规定:
一、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全系考勤报表的汇总上报,每月上报一次,教务处负责汇总、公布全院学生考勤情况,并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跟班重修。
二、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及审批手续依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请假手续: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系的系(专业)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考试。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由学生所在系存档。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考论处。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回学院学习,其中请假课时数达8课时以上(含8课时)者,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辅导员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院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五、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以下处理。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考察期为自处分之日起半年,留校查看考察期为自处分之日起一年。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学时及以下者,在全系范围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1学时至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班导师约谈学生;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学时至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专业主任约谈学生;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学时至7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系主任约谈学生;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80学时至9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6、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继续旷课累计2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连续达两周及两周以上者,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8、课堂考勤中,请人代替出勤和代替他人出勤的学生,双方都予以处分: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请人代替出勤学生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条 单科课程旷课或因个人原因,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时数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跟班重修;缺课1/3(含)课程门数超过本学年课程总数量1/2(含),重新交纳一学年学费留级重修所有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学院相关条例处理。考场纪律另文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应爱护公物。学校的房屋、设备和器具,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拆移、乱拿多占。丢失、损坏要赔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下厂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必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给学分。学生毕业后所有成绩要完整地存入学校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的成绩按等级制或百分制评定,并转换成相应的绩点。百分制与等级制按如下关系折算:
等 级 制 | 百分制 | 绩点 | |
A | 优 | 90-100 | 4.0 |
A- | 优- | 85-89 | 3.7 |
B | 良 | 82-84 | 3.3 |
B- | 良- | 78-81 | 3.0 |
C | 中 | 75-77 | 2.7 |
C- | 中- | 71-74 | 2.3 |
D | 及格 | 66-70 | 2.0 |
D- | 及格- | 60-65 | 1.0 |
E | 不及格 | 60以下 | 0 |
第十八条 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作业未交”字样,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九条 学生缺课(含病假、事假,除公假外),累计5节以内,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扣五分(百分制)或降一级(等级制);累计5-10节,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扣10分(百分制)或降两级(等级制);依此类推。凡本课程旷课5节以内(含5节),期末总评成绩扣10分(或降二个等级);旷课6节到10节(含10节),期末总评成绩扣20分(或降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未经审批不参加课程的考核者,均以“0”分计,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院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其评定方法为:
1、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取得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2、跨系选修课的成绩不纳入此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申请时(体育课除外),需在线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专业负责人确认后,予以认可免修成绩。体育课需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审批后,给予免修认定。
1、免修有实验(上机)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上机)实践。
2、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及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无特殊情况下不允许免修。
3、退伍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和毕业实习,一般的退伍士兵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及体育课免修成绩记为85分;有优秀士兵证明、立功证明的退伍士兵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及体育课免修成绩记为95分。对于符合条件免修毕业实习且毕业实习期间服从管理的学生,成绩认定为“合格”。
4、经确认免修的计算机课程成绩由科任教师认定成绩。
5、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和免考,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6、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异动学生成绩(学分)认定工作。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因课程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学院将于次学期初组织补考,经补考达到合格以上者,补考的原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因事假或病假申请缓考者,参加次学期初学院组织的考试,经考试达到合格以上者,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考试不合格者,需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无故缺考或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或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而不得进入考场者均按旷考处理。其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因旷课、考试违纪或舞弊等原因导致课程成绩不合格或以零分或无效计的,均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未获学分,可以改选,但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修均需按学院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如不缴费,将取消其重修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申请程序:学生按要求向系办公室提出本学期课程重修申请,各系根据重修费缴交情况,确定重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重修成绩合格者,均以成绩60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专业申请缓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系、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考试可随开学后的补考进行。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职院校的适当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考核,允许部分确有专长、确有需求的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转学、转专业最终由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后方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具体手续按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转学规定办理。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符合《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学校考核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因中途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参加期末全部课程考核者,可据医院证明申请休学。
(二)因某种原因,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创业需休学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可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及监护人同意书,经系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有参保的学生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条例处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或返校,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六)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二周内向学院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七)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精神疾病除外)申请复学时,须持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书、休学证明书一并交教务处,经复查合格后,方能复学;
(三)因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愈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书外,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安全承诺书,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复学。复学时不能与其他同学共同居住,须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监护人须对学生进行监护,学校不对该生校外居住期间行为负责。
(四)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复学手续。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无该专业,可由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退学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退学交清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八条 因行政原因退学,须经主管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报学生事务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因学习原因或个人申请退学须经主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工作处备案.经学院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要求复学。未经批准和未办清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按德智体美劳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因中途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重修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将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待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解除察看后,方可毕业。
第五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明。
第五十三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结业生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院。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查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备案,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