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修对象
1、凡每学期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不合格者,学院将于次学期初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
2、凡因违反学院出勤管理条例导致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不能参加次学期初学院组织的补考,直接跟班重修。3、凡因考试作弊导致期末考试成绩无效者,不能参加次学期初学院组织的补考,直接重修。
4、凡期末考试无故缺考或未经批准擅自不来参加考试者,不能参加次学期初学院组织的补考,直接重修。
5、凡重修考试仍不及格或无故缺席重修考试或未参加重修辅导者。
6、在限定学习年限期内的毕业生可申请重修,并自愿缴费修读课程,收费标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修指导教师
原则上重修指导教师为原任课教师。若原任课教师无法担任重修指导,可由系部指定教师担任重修指导教师。
重修指导教师职责:
(1)服从学院、系部安排,勇于承担重修指导工作。
(2)根据学院、系部和学生需要提供重修指导,严格学生考勤,认真批改作业。
(3)重修指导工作量为每学分4学时。若重修生有数人,指导教师采用集中指导形式。
(4)重修指导教师需完成填报《重修指导教师工作手册》、重修考试的命题、批阅和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工作。
三、重修工作流程
四、重修方式
重修一般以跟专业下一年级班重修、重修指导教师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两种形式进行。
1、缺课1/3(含)课程门数超过本学年课程总数量1/2(含),重新交纳一学年学费留级重修所有课程。
2、因缺课超过1/3(含)导致重修者,必须以跟专业下一年级班听课的重修方式进行重修。重修学生按照课程学分交纳相应费用后参加重修。
3、重修指导教师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补考仍不合格者或重修考试仍不及格或无故缺席重修考试或未参加重修辅导者,可以申请教师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修课程。学生按照重修课程学分交纳相应费用方能参加重修。
重修指导教师需制定辅导计划,并切实履行。教师应严格考勤,认真批改作业。学生需出满勤,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五、重修考试
1、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五月及十一月进行。
2、如果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相冲突,应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核,重修课程缓考。重修生须在重修考试的考前三天向所在系、部提交重修科目的缓考申请,经系、部审查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参加重修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重修证方可进入考场。
4、重修考试缺考的,需重新办理该科重修手续,重新参加重修。
六、重修成绩
1、重修成绩合格者,均以成绩60分记录。
2、在限定学习年限期内学生可申请继续缴费重修,成绩及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超过限定学习年限期成绩仍不及格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七、课程学分重修收费
1、重修学分根据不同的重修形式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学生在申请重修后,须到学院财务处交纳学分重修费用并办理相应的重修手续。不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辅导。
八、其它
本规定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旧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