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的说明

日期:2016-03-14 |发稿:校友办|点击量:7

 

关于修改《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的说明
 
各位代表:
 《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经校友会理事会多次研究并听取校友代表的意见修改后,于2011年9月16日在理事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稿》提交本届会员大会审议。
为便于审议,受理事会委托,现将本会章程修改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修改的理由和依据
原有的《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2005110日经第一校友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六年来,该《章程》对指导校友会工作,服务于母校、服务于校友、服务于社会,促进校友会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校友会在为母校发展和加强校友间的广泛联系,为校友服务的作用,有必要根据新时期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对《章程》作适当修改。
这次修改稿》内容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进行的修改,原《章程》为八章条,修改后的修改稿》为八章条。
 二、修改的若干条文内容
1、原第二条,增加“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校友”;“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改为“从事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2、新增添第三条 “本团体是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的举办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3、原先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一)中删掉“社会道德风尚”; (二)中原“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改为“为妇女教育事业做贡献”, (三)删除。
4、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
5、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本团体的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烟台山乐群路6号(邮编350007)和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66号(邮编350108)福建华南女子学院内。
6、原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增加(四)推选理事会代表参加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理事会,原(四)改为(五)。
7、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原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及附中、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毕业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8、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其中:原(一)和(二)顺序对调;原(三)改成“热心公益事业”。
9、原第九条删除。
10、原第十二条删除。
11、原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
12、原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中的第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的序号均依次减一。比如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以此类推至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13、原第八章中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1月14日表决通过;原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