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遇
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工伤认定
(一)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个人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日内向人事处报备,并在20日内按要求将书面报告(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及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送至人事处,由人事处及时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事项:
1.初次就医诊断要在发生工伤2日内。
2.医院就诊时不能用医保卡结算,否则无法报销费用。
3.由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限定严格(事发之日起30日内),手续较为复杂,教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否则时间延误,造成工伤无法认定。
(二)申请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到人事处领取);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次就诊门诊病历(初次诊断要在发生工伤2日内)、出院小结(如有住院)、发票,以上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其他材料:
(1)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体现案件原因、经过的结论性证明或人民判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及其他证明如公出单、车票、机票、出差报销凭证。
二、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基本材料:工伤认定书、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住院医嘱(如有住院)、拍片报告单等。
三、待遇申请
申请基本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门诊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和住院医嘱(如有住院)、发票、拍片报告单,汇总医疗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办理机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839267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