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院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的运行与发展,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坚定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院或学院各单位等组织名义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注册运行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QQ、论坛、贴吧、抖音以及其他APP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其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五条 学院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院官方微博、微信、QQ校园号、抖音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各系或职能部门等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系或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各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或学生组织)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院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审批制和备案制。二级平台开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开通新媒体前必须填写《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新媒体平台建设审批表》(附件1)。本规定之前已经开通未备案的,请于本规定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审批表报宣传部备案。运行期间因账号名称、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新媒体平台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报宣传部备案。三级平台开通由其所属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备案,二级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审批制度,各二级单位须将本单位下属新媒体平台备案情况及年审情况定期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七条 学院各系或职能部门开通的二级平台及其下属单位开通的三级平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学院官方L0G0,平台账号名称统一为“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二级或三级单位名称”。如因工作需要,可结合本单位特色进行命名。
第八条 学院严禁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使用学院官方L0G0、中英文名称及简称,不得以“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福建华南女子学院***”“福建华南女院***”“华南女子学院***”“华南女院***”等具有我院特征专属名称命名或以学院二级单位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QQ校园号、论坛、贴吧、头条、抖音等新媒体账号。如有侵权,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于每年12月30日前,审核各新媒体平台报送的《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年检自查表》(附件3)并抽查若干新媒体平台的运行情况、自查情况,将抽查结果通报各主办单位,未通过年检的新媒体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十条 各级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各级新媒体(含个人自媒体)应以本级角度进行宣传报道,或转发学院官方媒体报道,不得以官方角度进行原创报道。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加强对内容真实性、原创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侵权等违规信息。
第十三条 各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发布内容时要注意遵守知识产权规则,所发布文字、图片及视频作品要坚持原创,确需转载的要先取得授权。如因知识产权纠纷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要加强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院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必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必须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未经党委宣传部授权,各级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十六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责令其关闭新媒体平台,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安全工作,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院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得发布,以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运维团队,做到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定期进行评估考核,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向学院官方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提供有新闻价值的稿件或线索,学院将把各单位在一级新媒体平台的供稿情况,纳入学院新闻宣传先进单位的年度考评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