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出境)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18动态浏览次数: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出国人员需申请到外事经费资助方可出国,并在经费范围内开支,不得擅自突破。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包括外航机票款)在国内以人民币购买,购票时必须取得与实际支付价款相符的专用发票及电子客票行程单方可作为报销凭证,报销金额以专用发票金额为准。

(二)出国人员乘坐国际班机及国际列车的标准:院级职务人员(包括校级领导,教授,研究员,相当于正高级职务人员及其他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余人员均乘坐飞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四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请示报告中列明,并报院领导审批,否则涉及的相关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院领导出访时,因工作需要必须开通手机的,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办理,但严格控制通讯费用;其余人员因公出境,手机费和电话费一律自理。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经院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经审核签字的费用报销单。各种境外报销凭证必须附中文翻译件并用A4纸打印,应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八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已领取零用费的,学校不再报销购买物品等零星开支。参加教育部或其他单位团组出访,学校已将国外交通、食宿等费用付给组团单位的,学校不再支付国(境)外零用费等。

第九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一般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从国内购买礼品带出。

第十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国人员,需缴纳注册费的,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扣除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项目凭发票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一律不予补报。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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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处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