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19动态浏览次数:4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收费票据管理,规范院内各收费单位的票据使用行为,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收费票据包括:

1、用于已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各种事业性收费的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

2、用于收取各种捐赠性款项、代收代办的收费等的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

3、用于收取各种应税款项的福建省地方税务收费票据;

3、不作为报销凭证,用于内部结算使用的收款收据。

第三条     院财务处是全院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的收费票据购领、保管、发放、缴交和核销的管理工作。具体由财务处凭财税部门核发的《准购证》购领,已购的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核收、登记、发放和保管,并负责做好收费票据的日常使用管理,各部门不得外购或自行印制收费票据。

第四条     院二级财务部门在进行学院核准范围内的收费或本部门业务往来结算时,经财务处同意可向财务处领取收费票据,并指定专人管理。收取属于学院收入的款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交财务处,有关部门因业务需要需开票收款,经财务处同意可向财务处借用收费票据,开具收费票据收取的款项,须当日交由财务处入账。

第五条     开具票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即必须按开具票据时间和票据号码的先后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完整填写,不得涂改和跳号使用。开具的票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对于开具错误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各联完整地粘贴在存根上,定期连同因印刷质量问题的废票和票据存根联交回财务处。

第六条   收费票据遗失时,遗失票据直接责任人员应在遗失票据当日向本单位和财务处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注明遗失票据的名称、编号、空白票据或已开具金额票据以及遗失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附上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或相关人员、单位证明及《遗失票据连带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核销。

    整本收费票据使用完毕或年度结束时,应将封面上的有关栏目填写清楚,并经会计人员核实签字后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

 票据管理员在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时,应检查被核销的发票收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所收取的款项是否已按规定上交,对款项未按规定解缴的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的收费票据,同时应责令其限期将所收款项解缴院财务处。

      第八条   院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在收费票据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院财务处的票据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时清理被领取或借用的收费票据。对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应严格按财税部门票据核销制度的规定,按时向财税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已核销票据存根保存年限为五年,期满后按规定报经批准销毁。

第九条 对以下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除责令其纠正外,并按照省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2、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

3、转借、转让、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4、不按规定交回所收款项和收费票据的;

5、收费票据丢失当天不报失的;

6、其他违反票据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财务处

20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