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华南财〔2018〕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不含出国出境)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级职务人员(包括院领导,教授,研究员,相当于正高级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乘坐全列软(硬)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软(硬)卧。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需从严控制。原则上院级职务人员(见上表)确因工作需要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处级职务人员(包括院处级领导,副教授,副研究员,其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但只允许单程。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专线地铁、专线客车费用(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等级而改乘低级的交通工具,不给予补助。实际城市间交通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需写明原因,经院领导审批后,超额部分才可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省内外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院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400元;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50元。
第十五条 院级职务人员省内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原则上应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需写明原因,经院领导审批后,超额部分才可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外出差天数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省内外出差天数在15天以上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包干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外出差天数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省内外出差天数在15天以上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回学院如实申报。出差人员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殊原因超限额报销市内交通费的,需经院领导审批后,按票据据实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报销会务费、注册费、资料费等会议(培训)票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考察费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通知和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伙食自理证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培训,培训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培训通知和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培训食宿自理证明,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限额内凭据报销;15天(含15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超过15天的培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超过30天的培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福州五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以外的远郊市县(闽侯县除外)出差,到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40元;当天无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调查、会议等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同学院教职工其余人员。学生出差乘坐飞机的飞机票等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需写明原因,经院领导审批后,超额部分才可报销。
第三十条 学生出差,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工作人员标准的50%补助;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其中出租车费不予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院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因违反有关方面规定而造成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私车公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私车公用的,经院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含飞机票费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车辆出行所耗费的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放。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未经批准的私车公用,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私家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出现交通等意外事故的责任及其费用由出差人员自负。
第三十四条 在职工作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的探亲差旅费标准按财政部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探亲资格由人事处认定:(1)夫妻分居,未婚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已婚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可报销超过月标准工资30%以上的交通费)。教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时,需经人事处审核,按动车二等座标准或长途汽车票报销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病住院,不超过15天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放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市内交通费。住院超过15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由出差人员填写出差报销单,报销单上应写明出差起止时间、天数、地点、事由,附出差/进修(培训)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培训先报人事处审核,出差由财务处核算后,报相关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由院领导直接在票据上批示,最后送财务处按本办法核报。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如预借差旅费,必须在出差返校后15天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处将不受理其再次借款申请,从借款人的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财务处
201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