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独立组织活动的学生组织。为加强对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和引导,更好地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开展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学生社团必须有名称、组织机构、指导老师、成员花名册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与爱好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 综合素质,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团委下设的学生社团管理部作为全院各类社团的主管机构,对各类社团及其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并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需经学生自愿申请,经由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负责人、学院团委老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审注册
第七条 学生组织成立社团需向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创建学生社团申请书》,经审核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 《创建学生社团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名称;2.申请时间;3.指导老师;4.社团简介;5.主要活动方式;6.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等,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学院在籍本全日制学生2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学生社团原则上应聘请1名以上固定的校内专职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老师应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能胜任并对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学生社团的全称一般应为“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管理制度、活动制度、社团终止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五周,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严格执行学生年度审核注册制度,学院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参加社团年审,填写相关附表及材料并按时上交,学院团委将对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予以注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年审材料的学生社团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因某些原因难以维持的,在征得大多数会员同意后可以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审核注销申请后将予以注销公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及学院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有权强行注销,并追责主要负责人应付的责任。
第三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社团成员自愿加入社团,依照规定程序注册,成为社团成员。
2.社团成员有权监督社团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财务状况,必要时应主动提出合理意见建议或向学院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反应。
3.当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帮助,学生社团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为社团成员提供一定帮助,解决所遭遇的问题,保护社团成员应有的权利。
4.社员有权了解社团参加表演、比赛人员选拔流程以及社团奖励评选方式,并有权质疑且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有关部门反应。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院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学生社团管理部的管理;
2.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3.积极参加社团及学生社团管理部的活动;
4.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学生社团管理部对其所在的社团的审查工作。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盈利性活动;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社团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每个学生社团需在每学期初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包括本学期大致的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及预期效果等。学生社团申请开展活动时,需提交一份完整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安全预案、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学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指导老师于活动开始前两周进行审批,后提交至学院团委审核,学院团委指导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正常开展社团工作,每周固定上课时间,积极组织社团活动,满足社团成员合理的活动需要。以学生自我管理为基本原则,配合团委工作,达到学生社团工作的协调一致,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期间,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有权对活动进程进行监督,各学生社团应该积极配合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向学院团委借用物资需提早填写借用申请,并做好保管。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各社团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场地清理干净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四条各学生社团不可向社团成员收取各类名义上的会费,不接收校外资助,如需收取上课或活动所需材料费用、活动用品等,需提前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需在班级前50%,无挂科、违纪情况。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六条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在综合测评时加权相应的分值,且作为团内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或注销。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在校以社团名义开展宗教活动、违法活动的;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的;
4.持续一学期无负责人且不开展活动的;
5.擅自开展未经团委批准的活动的;
6.不遵守本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
7.不如期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运行、进行整顿、注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办法适用于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闽华南团〔2019〕13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