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5浏览次数:23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二、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八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常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学生事务部、团委、教务处、各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一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 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 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 对学院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 对学院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五、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 申诉书必须写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书必须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 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由申诉人亲笔签名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申诉委员会;

(五) 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必须同时送达。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 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

(二) 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 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齐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3天内补齐。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组织申诉处理会议。

八、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九、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十、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相应职能部门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一、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十二、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仍然有效。

十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通过注册取得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十五、本规定自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