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社〔2014〕7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起,将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80元。
二、从2016年起,将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元。
特此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