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通知
各系: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方案,是实现国家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环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中的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工作,服务学生,特下发此通知。
一、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学年9月份。老生需重新提交困难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申请,专业系审核层层上报学院,并以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认定比例
各系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其中特困5%,一般贫困15%。
三、认定标准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
四、建立信息库
各系于每年9月25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按照模版上传资助信息平台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