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0浏览次数:2

 

闽教助中心〔201633号
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
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
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办理。
一、做好材料审核工作
1.明确资格条件
主要条件为:入学前服过兵役(含士官),现已退役一年以上(为9月份退役,翌年及以后年度秋季学期入学),通过普通高考(含高职单招,不含专升本考试)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在校生,不含已经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
2.明确标准期限
(1)学生在规定学制总年限内逐年申请,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不含补报),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2)本次申请学费资助年限为2016至2017年学年及上一学年漏报的学生。
(3)学费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12000元。学费收费标准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资助;反之,学费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按资助标准最高金额申请资助。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的学费,仍由学生个人承担。
3.明确审核重点
(1)各高校应指导学生填写《申请表》,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服役起止时间”一栏应填写具体起止年月;
②“服役部队、服役起止时间、退役证明编号”栏目信息,要填写完整,并与退役证明材料中的相关信息一致;
③“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一栏是普通高考及高职单招的考试类型。
④“考入本校以前是否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资助”,考入本校以前享受过此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
⑤“是否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资助”,享受过此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⑥统一使用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表格内容不能随意涂改,学生填写部分,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签字。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
从今年开始,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
二、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1.报送内容
请于10月28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情况报告;
(2)所有申请学生的《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2);
(3)《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学校审核汇总表》(附件3);
(4)所有申请学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
2.报送格式
上述材料都需报送纸质原件一式一份(加盖学校公章),其中,《初审名单表》还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3.报送方式
纸质原件寄送至: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办公楼618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350003。
电子文档发送至:fjzxdk@163.com。名称为“高校名称+2016年度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以高校为单位报送相关材料,不接收学生、家长或其他代理人个人提交的材料。
三、其他相关要求
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各高校要做好该政策宣传工作,使考入大学的退役士兵知晓相关的资助政策。同时,做好组织申请工作,认真指导学生填写相关表格。逾期未报的学生,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坚持“先免后补”的原则。高校不得采用“先交后退”的做法。财政已将相关资助资金预拨至高校,今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高校应直接免费或补缴超过最高资助标准的部分即给学生办理注册入学,在学校核实、申报后,抵扣学费。在本通知前已收取学费的高校,要在本学期结束前,退还政策标准范围内学生已缴交的学费。
退役士兵通过“专升本”考试入学的学费资助工作,按照省民政厅有关文件(闽民安〔2012〕334号)要求办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复学的学费补偿、资助工作,继续按照闽财教〔2013〕96号要求开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人:陈锋,电话: 0591-87091473。
 
附件:1.《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17号)
2.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
3.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学校审核汇总表
 
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