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28浏览次数:24

第一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德端正,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表现考评优良。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大学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无补考记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专业前列。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良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校期间符合以下一项的:

1)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奖学金”等荣誉称号;

2)曾一次获得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或项目负责人)、“创新创业大赛” (个人或项目负责人)、社会实践类活动(个人或项目负责人)等荣誉称号;

6.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7.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8%

8.优秀毕业生在每年4月份进行评选。

第二条  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附件)。

2.由学生所在班级、专业、系评议推荐,系、专业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提出初评名单后向全系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

3.校系学生干部表现特别优秀者,也可由系、团委和院学生事务部直接提名作为候选人。

4. 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一式两份(请系自行复印,一律为A4版面,黑色水笔填写)。报学生事务部审定。

5.经院学生事务部审定后授予荣誉证书,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6.如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校纪处分,一律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事务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84d382005f479a9e2d9a8b5895f6a1c5.doc (30.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