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八)由省扶贫办等省市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者。
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
二、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各系要将辅导员、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三、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老年服务与管理与家政服务等艰苦专业名额可由全院统筹,并予以适当调整。
四、低保家庭、烈士家庭、建档立卡户、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或因突发事件如: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
(1)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奇型怪发、衣冠不整、行为不端者;
(4)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在校外租房且费用明显比住校费用高;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
(5)屡次旷课、旷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6)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学生事务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