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各项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是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资金。我院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社会捐赠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助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院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评审、发放、宣传以及组织社会助学金见面会等,并对各系助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助学金的核算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各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辅导员和教师代表。各专业年级(或班级)成立专业年级(或班级)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专业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系辅导员组织学生学习助学金评选办法,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后,向专业和系部推荐。
第三章 助学金项目、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标准分别为:4500 元/学年(特困)、2800 元/学年(贫困)。
第九条 社会捐赠助学金由社会团体、社会贤达等捐资设立,资助标准由捐赠方决定,包括院级和系级捐赠助学金。
第十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社会捐赠助学金须满足资助方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结合学生当年已获资助情况,分配助学金名额。各系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应对一年级困难新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仅可获评一项助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最多可获评不超过两项助学金。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设立的助学金根据相关要求分配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主要在秋季学期实施。
第十五条 我院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二)学生申请
(三)专业初评
(四)系复评、公示
(五)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
系将复评名单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助学金复评名单报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助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过程中如对系的复评结果有异议,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系了解情况,并有权对复评结果进行调整。在公示期间,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异议材料,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和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助学金获助名单以上级文件为准,捐赠助学金获奖名单由捐赠方确定。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助学金发放表交财务处进行助学金的核算和发放,助学金转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由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学生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各系拓展资助途径,争取社会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助学金。情节严重的,由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助学金,严禁吃请,不得铺张浪费及任意挥霍。
第二十条 学院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流程,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院相关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助学金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系核实后报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立即终止助学金发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生活不节俭,有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等行为;
(四)休学或退学;
(五)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放弃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获评连续性资助的捐赠助学金项目的学生如中途申请放弃助学金,或因申请年度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未获得续评资格,可由系根据评审程序替换参评人选。
第八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主动向学院和资助方汇报本人在校学习和生活的情况,获评捐赠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资助方寄送感谢信。
第二十四条 捐赠方须经得学院同意后方可与受助学生联系。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其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回报社会。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爱心帮扶等活动,组织对受助学生进行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努力学习、积极生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捐赠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在不与本办法冲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