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第二条 制订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的原则;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错误的性质、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查看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申请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限或开出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策划、组织和煽动罢课罢考,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本级处分,下同)。
第六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或社团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七条 凡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者,在校园内开展宗教宣传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八条 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录像带、网络媒体等),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九条 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电台等进行各种违纪活动,视其情节及后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或处置。
第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含协助作弊的学生),按《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进行宗教活动或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侵占集体经费或破坏公私财物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价值不满100元,且初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下同),300元以下,且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3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准备作案,虽未得逞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五)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凡偷窃,撕割院图书馆、系资料室图书、资料,初犯且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挑起事端者
1.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受伤或引起突发事件)者,除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外,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人者
1.殴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人者要赔偿所引起的各种费用。
(三)参与者
以“劝架”等方式为名,偏袒、参与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行凶打人者,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欺骗、辱骂、殴打教职工、值勤人员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非法经营、非法传销或在社会营业性的歌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或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国家禁止的,制贩、出租、传播、收藏或观看黄色淫秽图画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而不听从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男女生互串宿舍,进入宿舍公共区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进入宿舍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非法同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晚上门禁后仍在异性宿舍内的认定为留宿异性)。
第十七条 凡扰乱学习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参加校园卫生包干和检查活动或不完成规定任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凡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烟蒂等废弃物者,根据《福州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学院有关校园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告或有多次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三)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花草、绿篱、树木及卫生、绿化设施者,责其赔偿损失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干扰校园卫生督导工作,或谎报、隐瞒其身份等真实情况,或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饮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生活纪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用电规定,宿舍内藏、用易燃品和私自拉电线,私自拆动电装置者,在宿舍内动用明火(如点蜡烛、燃烧纸张、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灶等)者,使用一切电加热器具(1000W以下电吹风除外)者,在宿舍内吸烟、烧煮饭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赔款(含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损伤的各种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住宿生擅自留宿他人(同性)、私自在外留宿或擅自租住校外房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应加重处分。擅自调换或另加门锁、占用另外床位、私自调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作息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爬楼、爬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严禁学生在校园内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自习及休息时间喧哗、打牌、看视频、玩游戏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学生不得在校内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期间怀孕,但不能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结婚证,未办理准生手续的,一经发现,报计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 损坏、涂改院系尚在生效的布告或任意杜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能主动坦白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凡受到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受助期间受到处分者终止助学金发放;
(三)凡受到行政处分者,取消当学年个人荣誉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党纪团纪的学生党、团员,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有关条文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各系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并及时将处分文件报院学生事务部备案。学生事务部如对系处分意见持有异议,可要求系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岐,报院长办公会议议定;
(三)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系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材料报送学生事务部,由学生事务部做出处分决定;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材料报送学生事务部核实后报送院长办公会议议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事务部或保卫处组织相关系部联合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情节轻重办理;
(六)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各系按学院相关规定自行处理,报院教务处审核,行文后,将处分意见报送学生事务部备案;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由系通知学生和家长;
(八)学生处分应具备的材料(发文单位存档备案)
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2.当事人的陈述材料;
3.各种有关的旁证材料;
4.违纪事实的核实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诉程序。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文件(闽华南学[2019]26号)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学生事务部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