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处)发布时间:2024-07-3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院“三全育人”教育理念,激励广大学生参与社会工作积极性,调动学生骨干服务学院的热情,保证奖学金评审的公平合理性,增强奖学金的辐射作用,发挥榜样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二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大专(二、三年级)学生已获其他各项奖学金除外。 

第三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比例及金额 

评奖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数的4%每人500/一学年;

第四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无不及格科目(含选修科目);

4.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学院、系规定的各项任务。

5.根据《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当学年德育模块测评为优秀,任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突出。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进步奖学金资格

1.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2.当学年受到两次系通报批评;

3.当学年必修及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   

4.已获社会工作奖学金资格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或发放后一学期内受学院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停发奖学金。

第五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时间

每年9-11月份评定。

第六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在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华南女子职业社会工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三)各系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审核初评名单后向全系师生公3工作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福建华南女子职业社会工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福建华南女子职业社会工作奖学金汇总表》、《福建华南女子职业社会工作奖学金发放表》报送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复核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表彰。


第三章 监督公示措施

第七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结果经公示后上报。

第八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评选小组,负责本系获奖学生的推荐和审核,接受全系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

第九条 各系在评选前应将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各系的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评选社会工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