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保卫部(处)发布时间:2025-12-0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校园内参与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依规管理、以人为本、保障畅通”的原则,确保校园安全、有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保卫处发布的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通告、临时管制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共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秩序的统筹规划与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违反本制度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予以教育和处罚,并视情节报请学校或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校园内交通事故及相关案件。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及第三方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道路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禁止在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交通标牌标识、护栏、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九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在道路设施上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或现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机动车实行道闸系统管理。所有车辆须服从指挥、文明驾驶、减速慢行,进出校门时逐车验证、一车一杆,禁止尾随冲杆,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通过交叉口、急弯路或人群密集路段,以及学校上下课等高峰时段,应主动减速至安全车速,避让行人。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鸣笛(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除外),禁止学车、试车、逆向行驶、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十五条 第三方人员及访客车辆须提前通过学校预约系统登记扫码后方可入校,并全程遵守校内行车、停车及其他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但因医疗运送、恶劣天气、大型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经保卫处确认并登记后,可临时入校。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停放至规定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在无停车标线地点停放;校内主干道禁止停车。

第十八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保卫处统一划定临时停车区域并现场调度;所有机动车须服从指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事故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损坏公私财物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举办活动需大型车辆进校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报行驶路线、停放位置及进出时段,经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或其他车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停放报废车或长期无人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拖移,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遇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应及时避让,优先保障特种车辆通行。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一个自然月内超速或违规停车累计达两次,或者一次超速50%以上,保卫处将取消其校园通行权限。

第五章行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人应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时注意观察,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靠右行驶,禁止并排骑行、逆向行驶、手中持物或牵引动物。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须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机动车道、建筑出入口、黄色网格线等禁停区域停放,以免堵塞交通及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学校另行公布的《关于规范校园教师(第三方人员)电动车停放管理的告知书》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与适时修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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