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日常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来源:学工处发布时间:2012-12-11浏览次数:122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日常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闽华南201254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将学生日常医疗补助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用医药费由国家、学院、学生个人三者共同负担。

第三条  学生日常医疗补助适用对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专科生(高职),在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学生基本医疗待遇。                           

第四条  学生日常医疗补助适用有效时间: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享受补助)

第五条  “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管理小组”由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总务处(医务室)共同组成,并负责学生日常医疗费的管理使用。

第六条  学生日常医疗补助

(一)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范围依照福建省医疗保险目录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校内就诊

1、学院医务室负责本院学生在校期间就医管理;

2、学生在院医务室就诊时须出示学生证;

3、凡需到校外就医的,须经医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遇特殊情况做特殊处理。

(三)学生在外门诊就医,每次医疗费用100元以内学生个人自付50%100-200元学生个人自付60%200-500元学生个人自付70%500元以上学生个人自付80%,其余部分由学院医疗统筹资金支付,但每生每学年限报3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有困难需提高补助比例须经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四)学生到校外实习、实训等特殊原因在校外就诊,实习回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一)打架、斗殴、吸毒、交通肇事等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不听劝告造成各种事故的;

(三)应由他人承担医疗费用的;

(四)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入学前已患有的疾病,在学期间该疾病无明显的进行性加重,不影响正常学习与生活动的;

(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第八条  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的申请:将院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和发票交予各辅导员,每月2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各系将汇总的材料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各系统一办理,不进行逐个办理。

第九条  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门诊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第十条  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的审批:由各辅导员在学生本人申请上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签字,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分管院领导批示,院财务处付款。

第十一条  经查实,凡通过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日常医疗补助的,除归还医疗补助金外,取消其在院申请日常医疗补助一年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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