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闽华南〔2010〕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必须持我院《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入学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应于规定时间内,在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资格的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免费发给校徽、学生证。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再行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完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资格的保留由教务处确认、备案。
第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部门规定执行学生入学电子注册制度。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日期内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交清费用者,不予注册。需缓交学费的学生应持合理还款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缓交,缓交的学费应在当学年内交清。缓交学费学生的学籍执行人工管理,学生交清学费后方执行电子化管理并参加学年综合考评。学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方有效。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各项活动(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除外)。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提前向系履行请假手续,报批后方可暂缓注册。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它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擅离教室。自学和自习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妨碍他人。
第八条 考勤规定:
(一)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全系考勤报表的汇总上报,每月上报一次,教务处负责汇总、公布全院学生考勤情况,并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二)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及审批手续依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请假手续: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所在系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考试。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由学生所在系存档。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考论处。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回学院学习,其中请假课时数达8课时以上(含8课时)者,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系办公室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院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五)学生违反考勤纪律者,根据学院相关条例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学院相关条例处理。考场纪律另文规定。
第十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学校的房屋、设备和器具,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拆移、乱拿多占。丢失、损坏要赔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下厂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必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给学分。
第十三条 笔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笔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系安排。成绩是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和表现为辅的综合评定。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课程的成绩按等级制或百分制评定,并转换成相应的绩点。百分制与等级制按如下关系折算:
等级制 | 百分制 | 绩点 | |||
A | 优 | 90——1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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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优- | 85——89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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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良 | 82——84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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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良- | 78——81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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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中 | 75——77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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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中- | 71——74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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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及格 | 66——7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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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及格- | 60——6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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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不及格 | 60以下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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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作业未交”字样,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六条 学生缺课(含病假、事假,除公假),累计5节以内,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扣五分(百分制)或降一级(等级制);累计5-10节,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扣10分(百分制)或降两级(等级制);依此类推。凡本课程旷课5节以内(含5节),期末总评成绩扣10分(或降二个等级);旷课6节到10节(含10节),期末总评成绩扣20分(或降三个等级)。缺课或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未经审批不参加课程的考核者,均以“0”分计,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八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院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其评定方法为:
1、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取得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2、跨系选修课的成绩不纳入此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申请时,需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随该课程结课考试进行。考试通过,认为免修通过,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免修考核不通过,不记入学习档案,但必须随下届学生修读该课程,并参加结课考试,考试成绩视为正常考试成绩,按相关规定记载。
(一)免修有实验(上机)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上机)实践。
(二)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及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允许免修。
(三)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和免考,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四)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异动学生成绩(学分)认定工作。
第五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凡平时综合评定成绩合格,仅期末正常考试卷面成绩不合格导致课程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学院将于次学期初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跨系选修课、职业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但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无故缺考或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或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而不得进入考场者均按旷考处理。其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因作业未交、旷课、考试违纪或舞弊等原因导致课程成绩不合格或以零分或无效计的,均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由系部统一安排。重修成绩由重修考核成绩确定,绩点为0。重修或改选应按规定交纳修读费。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参加期末全部课程考核者,可据医院证明申请休学。
(二)因某种原因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可令其休学。
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须交验医院证明。其它原因申请休学,须交验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总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有参保的学生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条例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或返校,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五)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二周内向学院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六)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某些原因需中途停学(如:从事科技开发、参军入伍等),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最长为两年;参军入伍的,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在校期间,停学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认可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须到系填写《复学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无该专业,可由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复学的学生,在原班学过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对于考核未合格的课程,复学后进行重修。
第三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三十三条 因行政原因退学,须经主管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教务处备案。因学习原因或个人申请退学须经主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工作处备案.经学院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要求复学。未经批准和未办清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习年限满一年且学习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或作结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的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提交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与转入校函商。同意接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和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同意并通过相关考核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一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班的;
(二)已经转过专业的;
(三)在校学习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
第四十条 转学、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2-4周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复学、留级、延长修业年限者,需按编入专业的现行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 提前或延迟毕业的学生在即将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时,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申请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由系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满了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并获得专业、学院规定的毕业资格,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在学制内未达到退学标准,又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或获得专业、学院规定的毕业资格者,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不足学分在10学分以下者(含10学分)或未获得专业、学院规定的毕业资格者,本着自愿的原则,或做结业处理,在离校后两年之内返校重修,完成者换发毕业证书,或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但不超过两年。所缺学分获得后或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不足学分在10学分以上者,必须延长学习期限,但不超过两年。获得所缺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未获得专业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者,同上处理。
做结业处理或延长学习期限必须经个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学院批准。学习期限延长最长为两年,缴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限延长两年后,仍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或未获得专业、学院规定的毕业资格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因实习不及格而做结业处理的,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学生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待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解除察看后,方可毕业。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院。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09月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本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一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