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5-01-25浏览次数:120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闽华南201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院教学工作领导体制,提高教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序稳定,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教学管理要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表决;

(二)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应讨论的议题;

(三)听取和审议教学副院长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教育理论;

(三)广泛征集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指示;

(二)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学院重大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参与学院组织的人才市场的调查,对专业设置和专业改造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先进评比;

(六)指导学院教学检查工作及有关教学评估工作;

(七)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在广泛征求各系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聘期内可按具体工作需要,划分为若干研究内容。各负责人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交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才能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施民主集中制,经全体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异议的少数意见,可保留在卷,不作否决论处。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会内讨论的情况及不同意见,除要求传达者外,一律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  会议及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同教务会议联席召开。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也可约请有关教师和办事人员参加。如情况特殊,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增加会议召开次数。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长负责整理议题,并检查决议贯彻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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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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