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修订)

来源:党办发布时间:2015-05-08浏览次数:127

中共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修订)

闽华南党委〔20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在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党校是学院党委举办的为广大师生提供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的课堂,是学院党组织对广大师生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础知识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和其他先进分子,组织学员系统地学习党的基础知识、方针政策和党现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时事政治,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针对性地提高培训对象的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各一名,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担任。

第五条  党校设教务处,挂靠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党校培训工作的组织落实。教务长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培训教学计划,编制培训课程表,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党校教学行政管理工作,订购教材,安排培训教学。

(三)负责学员入学名单的审核及其学籍管理工作。

(四)聘任教员,审核授课工作量。

(五)负责培训班开学、结业仪式的组织安排,实施考核和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六)努力探索培训工作新路子,不断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实效。

第六条  党校教员由院党委委员、各党总支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

第七条  党校设班主任一名,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届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主要由辅导员担任。

第三章 学员管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请参加党校的培训应具备一定的条件:(1)已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2)成绩优良;(3)思想表现较好,无受违规违纪处分记录;(4)积极参加院内外各种活动。

党校学生学员推荐、审核程序:(1)本人向党组织递交申请;(2)班级团支部民主投票推荐产生学员候选人;(3)专业辅导员初步审核推荐;(4)学院团委审核推荐;(5)专业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送党校审核批准后,获得党校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个学员必须参加考勤。党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假,若遇特殊情况,须按党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缺课1/5者,不得参加考试、考核。如果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党校领导批准,方可补课。考勤工作由党校班主任负责。

第十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结束后,要按教学计划要求,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写好学习心得和参加结业测试。

第十一条  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和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展为党员。

第四章 教学模式

第十二条  党校教学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心内容,突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注重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党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以短期培训班为主,每学年举办两期,每期教学时数24学时,其中讲座6讲,约18学时;视频辅导6学时。此外,培训还采取自学、社会实践、分组讨论、主题活动等形式。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党校的经费列入学院党建经费预算。党校经费开支,主要用于党校教学业务经费。党校经费专款专用。同时可以适当向学员收取书本教材费,用于教学培训开支。

第十六条  党校应有能满足需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党校章程》(闽华委〔200713号)同时作废。

 

 

中共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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