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章程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决策管理,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以及学校性质、宗旨和发展需要,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
(一)中文名称: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英文名称:Fujian Hwa Nan Women’s College
第三条 校址:
旗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6号
烟台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乐群路6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
学院是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校友会(原名私立福州华南女子文理学院暨附中校友会)举办的、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
传承“受当施”精神,育成健全人格,培养职业女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办学定位: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遵循女性成长成才规律,开展服务民生的职业教育,坚持产学研结合,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院办成特色鲜明,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
以全日制高等职业大专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规模为4000人,今后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可适当调整办学规模。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院依据福建省特别是福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人才市场的实际需要,围绕妇女、儿童、老年人群体优先设置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应用型专业,兼设其他门类专业,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第四章 教育形式与学制
第十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成人高等教育为辅。全日制高职教育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德育、体育鉴定合格,准予毕业者,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
第五章 学院理事会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 聘任和解聘院长提出的副院长人选;
(三) 修改学院章程
(四) 制定、修改、解释理事会章程;
(五) 制定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审批学院重大项目,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
(六)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七)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 对学院办学过程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讨论决定其它必须由理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行政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院长人选理事会提名,征求教代会意见后,由理事会投票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院长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或和教育行政管理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四年,一任期满,根据任期表现,经民主评议后由理事会决定是否连任,但不超过两届。院长在任期间不能执行理事会决定,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理事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可终止院长任期并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五条 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一任期满,根据任期表现,由理事会决定是否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副院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领导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是院长对学院教育教学实施日常全面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的任务是:
(一) 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 讨论拟定学校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基本建设立项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立项及实施方案,提交学院理事会审批;
(三) 研究决定学期工作安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研究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职工调入、调出;职工、学生奖惩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党群社团组织在正常活动开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学院理事会交办的重要工作的措施;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临时性重大事项;
(四) 研究审定全院性的规章制度、统计报表;教学、人事、后勤管理等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审定教学计划、新生入学教育方案、毕业生工作计划等工作方案;审定校庆、运动会等院内大型活动的实施方案;审定外事活动工作方案等。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工作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和学院的具体情况进行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确定人员编制,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七章 党委及群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委员会,履行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团、工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的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 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理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 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 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及教育管理工作;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 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在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重要规划、领导民主评议、聘任、考核、奖惩等方面要认真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八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教风优良的师资队伍。在理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任务的需要,决定聘任教师和员工(退休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任职条件,决定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配备、任免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聘任的专任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计划地引进专业教师,聘请学院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根据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的任职条件,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任制。所有聘任的教师、职员均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受聘人员辞职时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受聘人员被解聘的由学校向当事人说明解聘理由。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开展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工作。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
第九章 资产来源、性质及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和性质
(一) 校友集资;
(二) 社会企业及海内外友好组织、个人资助;
(三) 政府奖励、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国家政策补贴;
(四) 学生缴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和盈余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学院存续期间形成的资产进行分类造册登记、建帐。学院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学院学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分立合并与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以及分立、合并、终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学院理事会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一条 当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由学院理事会报请福建省教育厅批准终止。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由理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织清算委员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对学院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部清查,制表造册提请理事会处理。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学院起诉、应诉,清算委员会酬劳从学院现存财产中优先支出。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在校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预留安置学生的费用;
(二) 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学院所欠的债务;
(四) 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校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