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系(部)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系(部)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程序,保证系(部)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和《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形式,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系(部)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学院规定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系(部)主任对系(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系党总支对系(部)党建工作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负责,支持系(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工会小组长、团总支书记等。结合系部工作需要,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专业主任。系党总支纪检委员、系秘书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吸收系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党总支委员、辅导员、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条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根据具体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分别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1.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决议,研究制定系(部)贯彻实施的措施;
2.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系(部)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3.系(部)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系(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5.系(部)招生就业工作重要事项;
6.系(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7.系(部)岗位调整、人员招聘、考核奖惩、评优评先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8.系(部)人才培养、进修培训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9. 系(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管理、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党风廉洁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10. 系(部)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绩效奖分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1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需要向学院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系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对于事关系(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系(部)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条 需要通过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表决方式。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在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负责联系系(部)工作的学院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系(部)须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一周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签字确认,会议纪要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签发,并妥善保存、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会议沟通与落实
第十四条 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系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以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系主任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系党总支书记意见;系党总支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系主任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要建立健全系(部)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务公开、系务公开,及时向师生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系(部)师生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反映,但在本系(部)或学院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将进一步健全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考评机制,引导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工作与个人教学及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将定期开展系(部)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督查工作,积极宣传和推广系(部)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学院党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