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学工处发布时间:2015-03-11浏览次数:159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修订)

闽华南201542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教宣〔2006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本办法所称辅导员是指在各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专职教师队伍。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全院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  高职辅导员按学生人数1:300的比例选配,中职辅导员按学生人数1:150的比例选配。

第二章  辅导员的选聘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或有思政工作经验者,优先聘用。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三)具备一定理论水平,懂得教育规律,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并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善于培养典型、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具有一定的书面、口头表达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热爱辅导员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六)鼓励优秀教师兼任辅导员工作,兼任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在兼职期间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被选派的教师应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辅导员工作,考核合格的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条件。

第五条  聘用程序

学工处根据学生人数核算拟聘用辅导员人数,经院党委会审定后由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三章  辅导员的管理

第六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工处和系、专业共同负责管理。学工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辅导员工作;系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辅导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学院对其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以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深入学生,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院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每学年承担32学时《形势与政策》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协助系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建团学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每学年撰写或发表一篇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论文。

第九条  开展新生质量、学生发展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学风及班风建设和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公平公正地组织及实施学生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各项评优评先和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建立健全家校联系网络,做好特异体质学生的管理;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寝室文化建设;指导学生的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工作;及时妥当地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做好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跟踪教育引导。

第十条  关注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认定,指导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各项助学政策做好助学贷款的申请和还款工作;鼓励学生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征兵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学生到部队锻炼。

第十一条  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普查、跟踪等相关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参加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院、系、班级、宿舍四级网络体系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创建安全、整洁的校园,及时发现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或不安定因素。

第十三条  辅导员日常按上下班时间在各系坐班,手机24小时开机,手机号码向学生公开;每周四次定时定点夜值班,享受每周两个下午自行安排待遇;参加周例会。辅导员无故缺岗者,第一次扣200元,第二次扣400元。

第十四条  完成学生工作处和所在系、专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学工处会同系根据《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按学年对辅导员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包括学生评价20%、个人自评10%、同事互评10%、和组织考核(党委10%、学工处25%、系(专业)25%)四部分,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计入档案。个人学年考核优秀者由学院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位者,将调离辅导员岗位。

(一)未按规定及时将学生违纪或突发事件上报学校或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两次或任职期间累计三次无故缺岗的;

(三)年度考核总分不到60分;

(四)因工作疏忽,造成学生利益受损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受到学院党纪、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工作得不到系、专业60%学生认可的。

第六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工资待遇、岗位职级的确定、晋升等参照学院人事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统筹规划辅导员的发展,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专职辅导员的个人能力、表现和志向,有计划地定向培养,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成为受人尊重、令人羡慕的崇高职业。具体可从四个途径做好辅导员转岗输送工作

(一)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走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道路,通过在职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继续从事学生的教育、管理、辅导、咨询和研究工作。

(二)培养和选拔党政干部时,优先考虑有一定辅导员工作经历的教师。

(三)鼓励辅导员根据条件和志向在职提高学历层次,满足条件后向教学岗位输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管理或教学辅助岗位输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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