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教职员工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17-03-20浏览次数:131

 闽华南人〔201714

各单位:

《关于调整教职员工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经20171月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关于调整教职员工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2017320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人事处           2017324日印发

 

关于调整教职员工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16]50号),调整我院在岗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调整对象

在编人员、外聘人员(企业退休)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方法

专业技术人员

学院在编人员的工资参照执行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此次根据《福建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中的调资办法来调整教职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具体调资办法为调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同时按照本人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纳入额度,相应降低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其中:从生活补贴标准中调整纳入140元,其余部分从岗位津贴标准中调整纳入。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标准见《福建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附表13,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福建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附表4

我院研究生学历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文件汇编(第三辑)》“博士比照正科、硕士比照副科的标准执行”来执行。由于事业单位博士毕业生的岗位津贴已不再比照正科、硕士毕业生的岗位津贴不再比照副科的标准执行,而是按照岗位级别的标准执行。因此,从20167月起我院硕士、博士毕业生的岗位津贴按照岗位级别的标准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员工

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相应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见习期和初期工资,纳入额度均为每月145元。

外聘人员

调整从企业退休的外聘人员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标准为每月提高75元。

调整时间

201671日起调整教职员工的基本工资。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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